日期:2019-02-21 10:15:13
從21世紀開始,我國已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,兒女常常在家政公司尋找一個靠譜的保姆對老人進行照顧,以彌補自己沒辦法陪伴在身邊的遺憾。而有時,由于保姆的不稱職,導致老人受到不法侵害,家政公司與保姆在其中應承擔哪種法律責任呢?這個問題廣泛受到社會的關注。近日,北京某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,下面一起來看看吧。
在某大學退休老師趙奶奶年近80,腿腳不靈活,生活自理存在困難。其子女與某家政公司簽訂某中介服務合同,約定由許某擔任住家型保姆,由趙奶奶支付勞動報酬。有一天,趙奶奶兒子回家時見到許某把趙奶按倒在床上,用手掐其脖子,事后趙奶兒子報警。警察講保姆帶到派出所進行詢問,老人前往醫(yī)院進行了治療。事后,趙老太家屬多次與家政公司就賠償問題進行溝通,但被拒絕。無奈,趙老太以侵權為由將家政公司起訴至法院,要求家政公司支付醫(yī)療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0余萬元。
北京某法院審理過后認為,實際侵權人系保姆許某,且保姆與家政公司之間并無雇傭關系,保姆的行為亦非履職行為,所以告知趙老太另行起訴許某要求賠償。最后,趙老太撤回了起訴。
提醒:
通過家政公司找保姆時,需要在簽訂合同時看好家政公司保姆的用工形式,這決定了侵權后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家政公司還是保姆。
通過中介式的家政公司找保姆,就是以上案件中所體現(xiàn)的形式。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如果是居間方,即為中介方。消費者和保姆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。一旦保姆對消費者造成傷害,消費者應該向保姆主張侵權責任。而家政公司作為居間方,并非實際侵權人,無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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